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诚信记录制度,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诚信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