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四)使用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生产加工食品;
(六)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八)生产加工掺假、掺杂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