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或者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畜牧兽医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