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并负责收容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没收(暂扣)的犬只。对健康的弃犬、无主犬,公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