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