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区县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