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