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