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二)伪造或者参与伪造虚假数据;

(三)强令或者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

(四)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