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二)伪造或者参与伪造虚假数据;(三)强令或者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四)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