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扶持民族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以上民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