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扶持民族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以上民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