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疾病防疫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乡、村卫生保健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