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民族乡的建立,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