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民族乡的建立,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