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从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支持民族乡的科技进步事业,在民族乡安排的资金应当高于非民族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