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从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支持民族乡的科技进步事业,在民族乡安排的资金应当高于非民族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