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时,所使用的系数应当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

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省、州(市)财政对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