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时,所使用的系数应当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省、州(市)财政对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