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优秀干部到民族乡挂职;选派民族乡的优秀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长期在条件艰苦的民族乡工作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职称、福利待遇给予特殊照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