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当地组织做好本责任区内的造林、护林工作;

(三)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发生严重毁林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同进行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