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受人民政府委托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四)组织实施年度造林和义务植树计划;

(五)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计划,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六)制止各种毁林行为,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开发林业资源,开展综合利用;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好林业资金;

(九)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