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和造林计划的;(二)乱砍滥伐林木未得到制止的;(三)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四)上年度超限额采伐的;(五)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六)超过时限,拒不进行自留山造林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