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被审计企业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二)企业章程、合同、协议、经济考核指标;

(三)企业财产、物资盘点表和债权、债务清理表;

(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结论;

(六)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

(七)其他有关任期审计的资料。

前款所列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