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被审计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自查,完成对企业财产、物资的盘点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向审计组提交自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