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条已废止下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一)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可以由有关的内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