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下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

(一)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可以由有关的内审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