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确定二至五名主持人,其中一名为首席主持人。

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担任。首席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听证机构组成人员担任。联合举行听证会的,首席主持人由联合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