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

(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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