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二章 听证提起第六条有效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