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五章 听证报告第三十六条有效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机构。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二)听证事项;(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