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机构。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

(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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