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听证会一般按下列顺序发言:(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三)专家陈述人。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