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