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