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