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