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