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三)金融机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