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等优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