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