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费用,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