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