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