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