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