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