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