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环境价值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