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每年三月的第一周为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周。在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主题活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