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部队复查检疫期间需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均由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协调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和接兵部队在指定医院再次复查,经确认身体条件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兵役机关办理退兵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