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复审与退兵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部队复查检疫期间需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均由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协调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和接兵部队在指定医院再次复查,经确认身体条件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兵役机关办理退兵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