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新兵政治复审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