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复审与退兵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新兵政治复审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