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审定与交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七日,将《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新兵运送前一日,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