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七日,将《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一日,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