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四)户籍年龄与报名年龄不一致的;

(五)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六)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适宜应征入伍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