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审定与交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三)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四)户籍年龄与报名年龄不一致的;(五)家庭有遗传病史的;(六)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七)其他不适宜应征入伍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