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审定与交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审定新兵实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工作机构审查批准的方法。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预定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集体审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