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审定新兵实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工作机构审查批准的方法。

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预定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集体审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