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