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