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214国道、大丽公路等交通沿线和苍山十八溪两岸影响景观视廊的下列建筑物和设施按照规划进行整治和规范。

(一)不具有当地民族传统风格的建筑和超高建筑;

(二)广告牌、墙体广告、石材加工厂、材料堆放场、车辆修理点、洗车场;

(三)电缆、线缆、管网;

(四)其他影响景观视廊的设施。

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