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抽检或者监督试验的;

(三)抽取、返还、赔偿检验样品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五)对举报或者投诉的计量违法行为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或者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或者省的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